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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四批

2014-05-04 14:14:29 来源: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作者:

国粮办检〔20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自2010年以来,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已连续开展了3年,有力地推动了各地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建设、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有效地促进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积极响应“监管能力提升年”活动,推进创建深入开展,现就做好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为加强基层粮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切实推动执法重心下移,第四批示范单位的推荐对象主要面向县级粮食部门。综合考虑各地粮食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县级行政区划数以及前三批示范单位数等情况,对各省(区、市)第四批示范单位推荐名额实行上限控制(附件1),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数不得超过上限。

  二、审核遴选标准

  为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地开展审核推荐工作,请各地依照《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附件2,以下简称测评表),分别从基本条件、组织领导、工作体系、队伍建设、工作制度、执法环境、工作成效、信息报送、档案管理和工作创新等10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量化测评,依据测评得分情况如实申报和推荐。各地亦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测评项目,完善测评方法。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2014年4月)。各省(区、市)粮食局按照创建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宣传动员。省、市两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指导县级粮食部门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二)申报(2014年7月中旬前)。申报单位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严格衡量,符合基本条件且自评分达到90分及以上者,可填写《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测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报送上级粮食部门,积极申报。

  (三)初审(2014年7月底前)。市(地)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初审分90分以上者,可将示范单位申报表和测评表报送省级粮食部门。

  (四)复审(2014年8月底前)。省级粮食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应采取实地考查方式,对照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分,符合基本条件且复审分90分以上者,在规定的推荐名额内择优向国家粮食局推荐(需附上所推荐的示范单位测评表和申报表)。

  (五)遴选确定(2014年9月底前)。国家粮食局组成审核遴选小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单位进行实地审核遴选。根据审核遴选结果,提出示范单位名单,在国家粮食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并发文公布。

  四、工作要求

  (一)实事求是地申报和推荐示范单位。各级粮食部门申报示范单位,以及市级、省级粮食部门进行初审和复审,均要严格按照测评表规定的测评项目、条件及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进行测评打分,确保质量,不得弄虚作假,测评得分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推荐。各地要重点审核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监督检查工作取得的实效等内容,坚持优中选优。

  (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典型示范作用。示范单位要按照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及时报送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执法案例,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办法和措施。省级粮食部门要认真总结推广示范单位好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推动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三)加强对示范单位的指导和考核。国家和省级粮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示范单位开展相关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每年年终,省级粮食部门要对照测评项目对示范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专题上报。国家粮食局对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具备条件的示范单位将及时进行调整。

  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和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可直接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www.chinagrain.gov.cn)下载。

  附件:1.第四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名额控制数

     2.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测评表

     3.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申报表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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